根据《网络安全法》规定,账号需要绑定手机号才可以使
用评论、发帖、打赏。
请及时绑定,以保证产品功能顺畅使用。
案例模拟:骑车撞了人?责任这样算
很多骑友工作、学习之余喜欢去户外休闲骑,锻炼身体的同时,顺便释放压力、放松心情。有时在路况复杂或人流密集的地方,难免会和别人发生一些磕碰意外,轻则擦伤,重则断骨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谁承担事故责任?有没有哪个保险条款可以保障当事人利益?
这样的条款还真有,那就是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。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模拟,来进行详细解释。
【案例模拟】
事故场景:
3月1日,李明、美美、阿保三人相约去大夫山森林公园骑行,在山地路段的一个下坡点,美美、李明两人先后下坡,但由于山路复杂,李明没有控制好速度,追尾撞伤了美美。阿保在山坡上目睹全过程并且拍摄了现场照片。
伤情/损失:
美美:手部骨折,治疗花费15000元;车架断裂无法修复,价值8000元。
李明:锁骨骨折,治疗花费12000元。
三人平时都有比较强的保险意识,受伤的两人此前分别给自己购买了以下保险:
美美:众行天下 — 美骑366全年户外运动 黄金计划
李明:美骑“户外无忧”全年运动保险计划(含个人责任)
美骑“户外无忧”全年运动保险黄金计划(含个人责任)
本产品承保骑行、登山、跑步、滑雪等三十多项运动项目。特别承保个人责任条款,保额可高达30万,有效转移责任风险,让组队出行无后顾之忧。
纠纷争执:
因为伤情较重,附带经济损失较大,美美和李明双方在赔付问题上相持不下,最后美美将李明告上法庭。
法庭宣判如下:
本院认为,自行车运动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,被告李明在运动过程中不存在故意致使原告美美受伤的行为,属意外过失,以及原告美美受伤后,被告李明履行了积极救治职责。原告美美在户外运动过程中受伤,属于偶然发生和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,其本身应该有一定的风险意识,承担相应风险责任。原告美美所受损失如完全由其个人承担,或完全由被告李明承担,皆有失公允,也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发展,因此对于原告损失,应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,根据公平原则,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。
综上,根据两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、致伤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,本院确定被告李明对原告美美的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
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,本院评判如下:
1、医疗费:原告美美为诊疗本案损伤所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予支持,但商业保险等非原告直接负担部分不应计入原告损失范畴,故扣除上述费用后本院核定医疗费损失为3080元。
2、装备损失:原告美美装备购买日期是案发日期3个月前,按20%折旧计算,该装备在案发时价值为6400元。
由被告李明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负担(3080+6400)*40%=3792元。本案件受理费131元,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.50元,由原告负担40.50元,被告负担25元。
最终赔偿:
由于李明购买的“户外无忧”年险里包含有“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”,因此所需赔偿的3792元以及25元诉讼费用,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,个人仅需支付免赔额中的100元意外医疗费用。
敲黑板:
1、责任划分:很多朋友其实会误会,意外发生之后,都以为是要某一方承担100%责任,事实上意外发生,不是故意行为,或者是违法行为,都是要做责任划分的。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,所以,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,是在责任划分之后帮被保险人赔付他该承担的部分。
2、法律费用的赔偿:该产品里的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里,是包括了法律费用赔偿的,但每次事故的诉讼费用的赔偿金额,不超过保险单上注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%。也就是说,该产品支持用法律武器去解决问题。
3、请求赔偿权利:被保险人不能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,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。
比如本案例中:若保险公司认为是公园方对道路危险性标识不明导致的意外发生,那么保险公司在帮李明赔偿后,有权利代李明去追究园区的责任,而李明需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。
如果对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,或其他保险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,可以随时联系保险君小惠。
▲微信扫码添加保险君小惠
相关阅读:
责任编辑:kibe